5月21日,陕西省4部门联合发布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自7月1日起,关中地区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阶段标准要求。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 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有关要求,加强机动车污染控制,在重点区域提前实施《轻型汽车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及 测 量 方 法( 中 国 第 六 阶 段)》 (GB18352.6-2016)和《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中第六阶段排放标准,陕西省生态环境厅、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自7月1日起,关中地区(西安市、铜川市、 宝鸡市、咸阳市、渭南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 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6a阶段标准要求; 销售和注册登记的公交、邮政、环卫等城市用途重型汽车应符合《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6a阶段标准要求。
凡在通告规定的标准实施日期之前已购买的(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符合第五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的车辆,在通告规定的标准实施日期之后的一个月内可继续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再办理。违反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文章摘自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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